欢迎访问塔城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phone 服务热线:0901-6689015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政策来源:
发文日期:
政策级别 :国家政策
政策类别:
发布时间:2022-10-06 19:02:00
浏览量:1 次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主管单位:塔城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主办单位:塔城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运营单位:塔城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办公地址:新疆塔城市塔尔巴哈台路25号市政府综合楼
联系我们:0901-668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