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治区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建设
的若干政策措施
氢能产业是具有战略性和先导性的新兴产业,代表着未来技术变革和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充分发挥新疆资源优势,以氢能产业示范区为先手棋和突破口,通过引入国内有成功经验、有规模储备和有实力的企业,牵引上下游企业精准建链、延链、强链,引导氢能产业集聚发展,实现“西氢东送”,打造国家大型绿氢供应和出口基地。为支持示范区建设,根据《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发展。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氢能产业示范区落地发展,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产业园或其他载体,由项目所在地给予租金或厂房建设补贴。氢能示范区引进5家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化管理等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项目前期等。优先安排政府专项债等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支持氢能制储运装备、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汽车制造等生产企业落户,对引进企业按照建安投资额的15%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氢能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建安投资的15%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当年建成投运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转型制氢、氢能装备等产业,投资建设氢能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且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优先配置风光资源。对纳入示范区的风光氢制用一体化项目,结合自治区新能源规模化制氢相关政策,结合实际配置上网风光资源,具体电量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对于氢能负荷下游应用已落地,并稳定持续经营的示范项目,视新增负荷增量情况逐年安排新能源项目予以支持。风电、光伏发电配置制氢、储氢项目原则上等同于配置储能,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
四、支持氢能储运。鼓励建设或改造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示范项目,对天然气管道掺氢项目按掺混站设备投资额3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掺混站不超过200万元;对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30%给予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等存储的企业,按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投资补助。将掺氢管道和化工园区以外的输氢管道暂时按城镇燃气管道进行管理。
五、支持扩大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车辆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领域车辆新增或更换为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通城市氢燃料电池客车班线、物流走廊等示范线,公共交通、通勤车及物流园区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新建、扩建煤矿项目时,按照产能配置一定比例的氢能重卡。鼓励新能源企业配置重卡等氢燃料电池汽车。
六、支持能源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厂区、数据中心、机关、学校、医院及居民小区等场景安装使用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设施,每个项目根据热电联供设备装机量,对投资建设的企业按每千瓦600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推动氢能在储能发电、石油化工和铸造加工等领域的应用示范。
七、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对上年度首次获得氢能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实施差档补差。支持氢能领域“揭榜挂帅”,推进产业落地。
八、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保险企业、社会资本等机构对氢能产业相关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服务。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进一步畅通氢能项目融资渠道。对申请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的给予贴息支持。
九、鼓励氢能人才引进培养。以项目为依托,加快引进氢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享受自治区“天池英才”“一事一议”人才引进政策。依托高校和各类研发机构,培养一批氢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应用检测等创新型人才。推动氢能专业领域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各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支持设立或落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氢能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产业平台、行业组织等参与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经认定后以能力提升项目形式进行补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联合组建氢能产业发展联盟。
氢能产业示范区按照“一区一政策”原则给予专项支持。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需求配套相关支持政策。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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