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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利率范围:
当期LPR~(%)
贷款额度:
农作物价值的80%~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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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式:
2,3
贷款期限:
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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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政策性产品: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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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市,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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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农副产品购销企业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农副产品收购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产品介绍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人发放的用于农副产品收购所需资金的贷款。
产品特点
办理方便快捷
办理条件
(1)具备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经营资质和仓储条件;(2)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且上年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本息结清;(3)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4)能够提供有效合法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且必须对收购的原料或产品实施存货抵押。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特殊行业的企业或组织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2)公司章程、或事业单位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股权证明等;
(3)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客户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5)征信查询授权书;
(6)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与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本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审计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前提下,也可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7)采用担保方式用信的,还应提供担保相关资料;
(8)交易背景资料,如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如涉及);
(9)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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