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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策级别:自治区政策
支持产业:综合
发布时间:2025-10-30 17:17:30
浏览量:196 次

新科2025〕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计划类别

第一条 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新产品、重大装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研发专项,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发挥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科研优势,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技术实现新突破和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开展战略研究。

第三条 自治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专项聚焦自治区基础、前沿技术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鼓励进行科学前沿自由探索,支持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聚焦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多层次创新体系,加强自治区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共享和优化,统筹规划和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强化平台承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和支撑服务能力。

第五条 自治区区域创新引导专项,聚焦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需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励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科技援疆机制的作用,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与优化、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等政策制度;

(二)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过程管理、资金执行监管、验收,以及组织、指导、监督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审批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

(四)认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调查处理科研活动违规行为;

(六)落实国家科技项目报告制度、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

(七)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科技项目成果库;

(八)项目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相关科技计划,是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负责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负责进行过程监督和诚信责任追究。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组织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项目立项后,做好过程监督、督促落实承诺配套资金,监督承担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时到位自筹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四)配合推进项目监督、评估、验收、绩效评价以及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五)受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评审论证、现场考察评估、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责,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七)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推荐单位包括自治区行业厅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经科技厅认可的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大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等可作为推荐单位。

第八条 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课题)具体实施和资金管理,应强化法人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要求,保证项目(课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按照签订的合同书管理、实施项目(课题),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人员、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课题)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绩效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编制项目(课题)资金预算和决算,做好项目(课题)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合同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课题)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按要求填报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绩效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报告、成果登记等;

(六)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价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跟踪评价等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统筹负责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管理;

(九)做好项目(课题)科研成果的保护与归档,积极推动项目(课题)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十)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课题)档案管理等职责,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并积极开展数据共享服务;

(十一)其它相关事项。

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组织、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进度要求开展研究,主动跟踪掌握课题研究成果,负责组织课题做好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九条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带头并督促项目(课题)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拟定项目(课题)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工,监督、督促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据实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项目(课题)资金绩效自评,真实编列项目(课题)资金决算;

(四)按时组织完成项目(课题)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课题)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主动配合项目(课题)绩效评价、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跟踪评价等工作以及撤销、终止等事项的执行;

(五)建立并落实项目(课题)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项目(课题)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课题)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六)负责对项目(课题)实验数据、档案等的收集、整理、保存;

(七)自觉接受监督和评估;

(八)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专业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工作纪律;

(二)配合科技厅制定项目管理有关政策、制度;

(三)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以及监督评估、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过程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配合项目管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督促承担单位及时退回应退资金;

(六)负责项目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

(七)科技厅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咨询专家是区内外具备相关专业履历和资格,为项目立项、验收等活动提供相关领域专业咨询意见的专家,承担以下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课题)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认真遵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五)强化诚信自律,履行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是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的基本单元,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课题间应紧密联系、研究内容不交叉重复。

第十三条 科技厅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滚动支持等遴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向委托(定向择优):对自治区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任务、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任务,以及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动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人才团队,科研攻关任务完成较好,且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给予持续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业主制”等组织模式。

揭榜挂帅: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急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产业技术难题、重要材料工艺、重大设备研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需求,面向全国张榜求贤,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对于难度高、存在多条可能的技术路线的项目,可同时确定多个承担单位分别攻关,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重点支持的承担单位或继续并行支持。

主制:对于任务边界清晰、主要目标为具体交付物、重大工程或重大装备(系统)、需要具体单位进行长期运营维护的重大项目,可由负责建造运维的牵头单位作为“业主”组织实施,强化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并对最终成果产出应用负责。

第十五条 事前立项项目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在立项时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财政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立项时核定预算,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合评价、以赛代评项目主要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

综合评价:对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服务机构等开展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集聚、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共享服务等创新活动,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

以赛代评:对新疆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和单位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第四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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